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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內著字第8112840號

令函日期: 81-07-15
令函案號: (81)內著字第8112840號
令函要旨: 貴事務所函請釋示著作權法第三章第三節第四款「著作財產權之限制」章節
中有關「公開發表」之發生地是否限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之疑義乙案,復
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事務所八十一年七月二日(八一)勤芳字第○○一二號函。
二、查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款規定:「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
、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該
項定義之文字並無地域之限制之規定。
三、次查,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
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均係以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為著作
權合理使用之要件,如就公開發表之地域予以限制,將縮小著作權合理使用
之範圍。是各該條文中所定之「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既未明定限於中華民國
管轄區域內,則著作於任何國家,任何地區公開發表均應屬符合上述各條文
之規定。故著作權法第三章第三節第四款。「著作財產權之限制」章節中有
關「公開發表」之發生地並不以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為限。
  • 發布日期 : 81-07-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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