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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1)內著字第8113020號

令函日期: 81-07-23
令函案號: 台(81)內著字第8113020號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著作權法外國人著作之適用疑義,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一年七月七日函。
二、查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外國人之著作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
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
卅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人
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二、依條約、協
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目前
與我國有著作權互惠關係,其國人之著作得依前述條文第二款之規定,受我
國著作權法之保護者,計有美國、英國、香港、西班牙僑民及韓國僑民。
至日本、蘇聯與我國雖無著作權互惠關係,惟如日本人、蘇聯人之著作符合
上述條文第一款之規定者,亦得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又著作權法並無「版權
」乙詞之規定,台端所詢有關版權之代理如係指著作權之授權而言,須向何
處取得授權乙節,由於授權係屬私契約行為,本部並無該等資料可得提供,
唯自應洽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
三、隨文檢送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各乙冊,請參考。並檢還所附回郵信封
乙份。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100 著作權法第51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81-07-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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