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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1)內著字第8112073號

令函日期: 81-07-25
令函案號: 台(81)內著字第8112073號
令函要旨: 貴律師函請釋示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及第七十五條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律師八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81)理商貳貳字第六○四三號函。
二、貴律師所詢事項茲函復如左:
(一)查「著作財產權最低讓與價格及使用報酬」本部預定於著作權法生效
施行後三個月內完全研訂,報行政院備查,並刊登於總統府公報公告。
(二)復查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係屬任意規定,違反該條文之法律效
果及契約中未訂該轉讓價格或使用報酬,其契約之效力,應分別適用民法有
關規定。
(三)又著作權法第七十五條所稱之「著作財產權處分之限制」,該條所稱
之「處分」與民法上之處分同其意義,就法律之處分而言係指就著作財產權
為變更、設定質權或消滅等之處分,至所稱「限制之處分」,即當事人間約
定限制著作財產權人為前述變更、設定質權或消滅之處分行為。
(四)另著作權法第七十五條所指「第三人」,應係指信賴登記而與原著作
財產權人有利害關係之人,例如雙重讓與之受讓人、雙重設定質權之質權人
或債權人等,並非泛指原著作財產權人與原受讓人或原質權人等以外之任何
人。易言之,該條所指之「第三人」應限於對主張未經登記有法律上正當利
益之人,並非泛指任何第三人。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6000 著作權法第60條 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 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合法出租且非該項出租之主要標的物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 發布日期 : 81-07-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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