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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1)內著字第8114291號

令函日期: 81-07-30
令函案號: 台(81)內著字第8114291號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第六十條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 貴公司八十一年七月十五日函及桃園縣政府八一府新一字第一一三
一六九號函轉貴公司八十一年七月八日(81)龍傳鑫字第○○五號函辦理。
二、貴公司所詢著作權法第六十條相關疑義乙案,業經本部八十一年七月九
日台(81)內著字第八二二五三○號函復;至著作權法第六十條規定:「合
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之重製物
,不適用之。」其「所有人」係指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權人,其依上述條
文之規定出租該重製物,自不須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700 著作權法第47條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 發布日期 : 81-07-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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