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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1)內著字第8114286號

令函日期: 81-08-04
令函案號: 台(81)內著字第8114286號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第一百零八條相關問題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函。
二、著作權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外國人之著作,合於本法修正施
行前第十七條第一項一款或第二款之規定而未經註冊取得著作權,有左列情
形之一者,附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規定:「一、於中華民國七十四年
七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發行未滿二十年,依修正施行前之本法,著作權期
間仍在存續中者。二、………。三、………。」,本條文規範適用之主體為
外國人著作,且未依著作權法修正施行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
規定註冊取得著作權者。至美國人之著作,因我國已依據「中美友好通商航
海條約」給予美國著作權人有關註冊方面之國民待遇,排除修正施行前第十
七條第一項外國人註冊主義之適用,故美國人之著作並無著作權法第一百零
八條之適用,有關美國人之著作是否有新修正著作權法之適用,應依著作權
法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認定之。又不論係美國人或英國人之
語文著作,其著作若迄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一日發行已滿二十年,且未
經著作權註冊,即屬公共所有之著作。所詢「清秀佳人」原著作是否為公共
所有之著作,請參考上述條文之規定認定之,與其在美國著作權有效期間至
西元二○二三年並無關聯。又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有關著作權之規定,
自以中華民國之法律為準,併此敘明。
三、至英美人士之著作各版本著作財產權期間應如何計算乙節,應視各版本
之著作內容而定,如各版本之著作內容可各自獨立成一著作,自應個別計算
其著作財產權期間,反之,則否。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6000 著作權法第60條 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 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合法出租且非該項出租之主要標的物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 發布日期 : 81-08-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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