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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1)內著字第8115249號

令函日期: 81-08-08
令函案號: 台(81)內著字第8115249號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第四條及第八十六條規定之疑義,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八十一年七月卅日函。
二、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外國人之著作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
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卅
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人之
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二、依條約、協定
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查日本
與我國並無著作權互惠關係,日本人之著作不得依上述條文第二款之規定,
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惟查日本對我國人之著作於日本首次發行,或於其
他國家或地區首次發行後卅日內於日本發行之情形,予以保護,故日本人之
著作若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
後卅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則得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
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故本部八十一年七月二日台(八一)內著字第八一
一一九○號函之內容並無不一致之處。著作權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著作人
死亡後,除其遺囑另有指定外,左列之人,依順序對於違反第十八條或有違
反之虞者,得依第八十四條及前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救濟:一、配偶。二、
子女。三、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姊妹。六、祖父母。」本條文乃法
律特別賦予著作人有一定身分關係或其遺囑指定之人之獨立請求權,以貫澈
著作權法第十八條著作人死亡後,其著作人格權視同生存之保護規定,此與
權利繼承之概念有別,自不生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規定繼承權之順
位相牴觸之問題。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600 著作權法第6條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 發布日期 : 81-08-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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