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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1)內著字第8117736號

令函日期: 81-10-09
令函案號: 台(81)內著字第8117736號
令函要旨: 貴律師函請釋示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律師八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八十一)理商貳貳字第○○八三二
五號函。
二、貴律師所詢事項茲函復如左:
(一)查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所稱之「司法程序」係包括一般人認知的法院訴
訟、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程序及行政機關行政處分之行政救濟程序。
(二)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所定之合理使用,僅須其利用目的符合該條所稱為
「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即得在合理範圍內重製他人著作,至其利用主體
並無限制,準此,司法程序之當事人及其受委任之人或其他人只須符合該條
所定之利用目的,即有同法第四十五條之適用。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10100 著作權法第101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
  • 發布日期 : 81-10-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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