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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1)內著字第8127117號

令函日期: 81-12-12
令函案號: 台(81)內著字第8127117號
令函要旨: 貴公司函請釋示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民安(總)字第○一三號函。
二、按「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
三條第一款著有明文。有關同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美術著作例示內容亦經
本部八十一年台(八十一)內著字第八一八四○○二號公告在案。又「有左
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受理登記:(一)申請登記之標的不屬本法規定
之著作者。(二)依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登記著作財產權,而著作財
產權已消滅者。(三)著作依法應受審查,而未經該管機關審查核准者。(
四)著作經依法禁止出售或散布者。(五)申請登記之事項虛偽者。」著作
權法第七十七條著有明文。來函所詢附著於實用物品,具有標示作用之刻度
面板………可否就刻度面板之設計圖申請美術類著作權一節,請參照上述規
定,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三、隨文檢送著作權法、著作權法施行細則一份,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500 著作權法第5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01007700 著作權法第77條 (刪除)
  • 發布日期 : 81-12-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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