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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11664號

令函日期: 82-05-24
令函案號: 台(82)內著字第8211664號
令函要旨: 貴院為受理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五號被告陳耕民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請
本部函釋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著作權委員會案陳 貴院八十二年五月五日板院仁刑為八二訴
一○一五字第一九四七四號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又同法第
四條第一款規定外國人之著作「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
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
實者為限」得依法享有著作權,因此,外國人之著作如合於著作權法第四條
第一款之規定,且屬於同法第五條第一項例示之著作,又無同法第九條所定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之情形,該外國人亦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是該著
作縱未經著作權登記,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所詢來函附件所載之「日本懷
念老歌」等各該歌曲,於我國是否首次發行,或於國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
在我國發行之情形因屬事實認定,自宜由權利人提供相關證明資料,由貴院
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三、又所詢「日本對我國於此相同情形下,對我國人之著作權是否予以保護
?」查本部八十一年七月八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一一九○三號函已有函
釋,茲檢送前揭函影本乙份,請酌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500 著作權法第5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發布日期 : 82-05-2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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