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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08443號

令函日期: 82-05-25
令函案號: 台(82)內著字第8208443號
令函要旨: 所詢「標準社交舞運動場」可否參照一般語文著作權辦理,以免名稱被仿濫
用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八十二年四月三日函。
二、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
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同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又規定,語文著作為
著作權法所稱著作例示之一,且本部八十一年六月十日台(八一)內著字第
八一八四○○二號公告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一
款規定,「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
其他之語文著作。」所詢「標準社交舞運動場」,如僅為一「名稱」,則與
前述語文著作之定義不符,自無法依上述語文著作之規定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至可否向一般目的事業機構申請執照,爰非本部權責,歉難表示意見。
三、隨文檢送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及認識著作權法第一、二冊各乙冊,請
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2800 著作權法第28條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6100 著作權法第61條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 發布日期 : 82-05-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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