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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11782號

令函日期: 82-05-25
令函案號: 台(82)內著字第8211782號
令函要旨: 台端函請釋示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五月四函。
二、按「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歸出資人享有。但當事人間另有約
定者,從其約定。」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施行之著作權法第十條著有明文
。又「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對於依修正施行前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
規定取得著作權者,不適用之。」為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之著作權法
第一百十一條所明定。據來函所述事實,查該金門縣陶瓷廠是否業依前述規
定取得著作權,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就具體個案事實參考上述規定認定
之。如涉有私權爭議,應於發生私權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認定之。
三、復依著作權法創作保護主義之精神(著作權法第十三條參照),著作權
法所稱著作縱未申請著作權登記,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至是否申請著作權
登記,悉由申請人自行決定,是依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施行之著作權法第
十條規定享有著作權者,無須申請著作權登記,即享有該著作之著作權。
四、隨文檢送著作權法、著作權法施行細則一份,認識著作權二冊,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10600 著作權法第106條 著作完成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且合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本法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之一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 著作完成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後者,適用本法。
01010700 著作權法第107條 (刪除)
  • 發布日期 : 82-05-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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