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台(82)內著字第8212376號

令函日期: 82-05-28
令函案號: 台(82)內著字第8212376號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音樂著作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社八十二年五月十二日函。
二、依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才
能享有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權,合先說明。
三、按「著作於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後完成者,除本章
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規定。」「著作合於本法修正施行前第五十條之一規
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依修正施行前之本法,其著作權期間仍在存續中者
,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規定。」本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六條
分別著有明文,又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
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是以,所詢創作於八十一年七月六日著作權
法修正前之音樂著作,是否擁有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權?如該音樂著作係完
成於八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以前且合於上開本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六條
之規定,則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其著作財產權人自享有公開演出權;如
該音樂著作係完成於八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以後者,可逕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
定,其著作財產權人仍享有公開演出權。
四、復按「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本法第十三條已有明定,故法
定著作縱未登記,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五、隨文檢送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暨認識著作權第一、二冊,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100 著作權法第81條 著作財產權人為行使權利、收受及分配使用報酬,經著作權專責機關之許可,得組成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亦得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第一項團體之許可設立、組織、職權及其監督、輔導,另以法律定之。
  • 發布日期 : 82-05-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60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