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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12563號

令函日期: 82-05-29
令函案號: 台(82)內著字第8212563號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八十二年五月十日高縣錄影良字第一八八號函。
二、查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
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同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規定,
「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
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設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因此「美國摔角」、「日本摔角」、「美國色情片」、「日本色情片」
及「日本限制級片」,是否係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應視具體個案內容是否
符合上述規定而定。又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
(按上述協定將於近日內經雙方簽署後正式生效),對上述內容並無特別規
定,因此,於上述協定正式生效後,該等著作,是否係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
,仍應依著作權法之規定加以認定。又如上述影片經依法禁止出售或散布者
,則依著作權法第七十七條第四款規定,不得申請著作權登記,併予敘明。
三、復查代理權並非著作財產權之權利,故上述影片代理權之取得與著作權
法之規定無涉。
四、隨文檢送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各乙份,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500 著作權法第5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01007400 著作權法第74條 (刪除)
01007500 著作權法第75條 (刪除)
  • 發布日期 : 82-05-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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