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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13353號

令函日期: 82-06-07
令函案號: 台(82)內著字第8213353號
令函要旨: 台端代理源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印地安女孩」(台內著字第九七七七六
號著作權執照)美術著作(雕塑)著作權之受保護範圍,函請釋示一案,復
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函。
二、按「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為著作權法第十三條所明定,前
述「印地安女孩」著作,於該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受著作權法保護者
為該著作,來函所稱「製作時係涵蓋一身體部位,使得以成就為一完整製作
物」究何所指不明,且所謂製作物如非著作,自不生著作權保護之問題。
三、著作權受侵害者,其權利人得依著作權法第六章規定請求民事救濟,亦
得依同法第七章規定,追訴行為人之刑事責任,至行為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
,事涉私權爭執,應於發生私權爭執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300 著作權法第13條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 發布日期 : 82-06-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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