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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13517號

令函日期: 82-06-05
令函案號: 台(82)內著字第8213517號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 貴公司八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函辦理。
二、查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
著作權。故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著作無本法第九條所定不得為著作權標
的之情形者,縱未經登記,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至本法第七十四條及第七
十五條所定之著作權登記,為一任意制,即申請著作權登記與否,全憑申請
人之意思決定之。又依同法第七十五條所為之登記,雖具有對抗第三人之效
果惟該第三人應限於主張未登記有法律上正當利益之人,例如雙重受讓人,
並非泛指任何第三年。故本部受理著作權登記,悉依申請人自行申報之事實
,依法准予登記,非為著作權之取得要件,故登記除上述著作權法第七十五
條規定外僅有存證效力。因此本部核准著作權登記之函件及著作權登記簿謄
本內均載明「本項登記悉依申請人之申報,如有權利爭執,應自負舉證責任
。」先予陳明。
三、另按「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
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
之著作」「錄音著作: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
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之聲音不屬之。」本部八十一年六月十
日台(八十一)內著字第八一八四○○二號公告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
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七款、第八款定有明文。貴公司所詢「影片有製作
有關語音工程………並無前往登記。那麼,還算不算構成或持有該影片之語
音著作權?」乙節,其問題為何?尚有疑義,如係指影片聲音部分之著作權
保護問題,則依上揭「視聽著作」或「錄音著作」之規定,附隨於視聽著作
之聲音並不屬於錄音著作,應屬視聽著作之內容,而依「視聽著作」受著作
權法之保護,毋庸著作權登記亦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四、檢附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乙冊,請參考。另檢還貼有十二元郵票之回
郵信封一紙。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10500 著作權法第105條 依本法申請強制授權、製版權登記、製版權讓與登記、製版權信託登記、調解、查閱製版權登記或請求發給謄本者,應繳納規費。 前項收費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 發布日期 : 82-06-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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