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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17542號

令函日期: 82-07-12
令函案號: 台(82)內著字第8217542號
令函要旨: 貴會函詢「有關錄影帶出租業取得錄影帶是否得予出租」乙節,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八十二年六月廿八日(82)中縣錄影會字第三十號函。
二、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出租其著作
之權利。」本法第六十條規定:「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
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之重製物,不適用之。」所詢「錄影帶出租業購
買之錄影帶得否出租他人家庭用觀賞?」及「如向停業業者購買之版權帶可
否出租於他人?」應視有無取得上述錄影帶之所有權及該錄影帶是否為合法
著作重製物而定,如所購買之錄影帶為合法著作重製物,且取得該重製物之
所有權,自得依前揭本法第六十條本文規定出租該重製物,如否,即需徵得
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授權或同意後,始得出租該錄影帶。又錄影
帶出租店因景氣不佳而停業,其購得之版權錄影帶能否轉售予其他業者,亦
應視其有無取得該錄影帶之所有權而定。
三、檢送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一冊、認識著作權第二冊,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6000 著作權法第60條 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 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合法出租且非該項出租之主要標的物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 發布日期 : 82-07-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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