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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82679號

令函日期: 82-07-12
令函案號: 台(82)內著字第8282679號
令函要旨: 關於第四台以大小耳朵接收衛星節目後,再轉送至客戶處播映,此種行為是
否屬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公開播送」行為,本部之意見如說
明三,敬請查照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國時報八十二年七月五日報載辦理。
二、前揭報載大院刑事廳經研究後認為,第四台以大小耳朵接收衛星節目後
,再轉送至客戶處播映,因公開播送的行為是衛星電台,第四台僅向不特定
客戶收費提供收訊器,其行為與接收人自費裝大小耳朵收視情形無異,因此
,無違反著作權法。
三、上述報導若屬實,該見解與著作權法規定,似有未洽,蓋「公開播送」
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
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定有明文。因此,第四
台接收衛星電台之節目,因為衛星電台「公開播送」其節目之接收訊息者,
惟第四台於接收衛星節目之後或同時如再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
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再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依上述公開
播送之定義,應屬另一「公開播送」之行為,其與一般人自費裝大小耳朵打
開視聽機接收衛星節目而未再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
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之情形有別。
四、隨文檢送中國時報八十二年七月五日報導影本乙份,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400 著作權法第44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 發布日期 : 82-07-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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