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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15713號

令函日期: 82-07-06
令函案號: 台(82)內著字第8215713號
令函要旨: 台端函請取消「流行歌曲、詞、歌唱錄音帶」著作權登記並返還該登記案之
著作原件(即錄音帶)及申請規費一一○○○元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六月八日書函。
二、按依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著作樣本為申請著作
權登記所須繳交之項目之一,又「申請登記繳交之著作樣本及證明文件,經
主管機關為准駁之處分後,不得請求發還。」為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
明定,先予敘明。台端前於本(八十二)年五月十二日來函謂台端於本年二
月十八日申請「流行歌曲、詞、歌唱錄音帶」(錄音著作)著作權登記案所
檢附之「著作樣本」實為「著作原件」,因未存有底稿,願自備錄音設備至
本部拷貝乙節,查台端原提出者為錄音帶一捲,究為「著作原件」抑為「著
作樣本」,當時並未特別申明,本部乃以「著作樣本」併卷存檔,嗣後台端
既主張原提出者為「著作原作」,按「著作原作」除主管機關特別指定者外
,不須繳交;其依主管機關指定繳交者,於核驗後發還,本部乃於八十二年
六月三日以台內著字第八二一二五六○號函復同意台端請求,並請持身分證
明文件至本部辦理著作之重製後,將重製之著作樣本留存本部歸檔,並領回
原繳之著作原件。
三、惟台端接獲本部前項函文後未到部辦理重製事宜,另於六月十一日來函
請求取消著作權登記並返還錄音帶及申請規費,嗣於六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來
電為上述相同之要求,經本部著作權委員會詳細解釋著作權法有關規定及行
政機關之職權與行政程序,並說明縱使本部依著作權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
定申請人自請撤銷其著作權登記,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亦不得返
還錄音帶及規費,台端同意維持五月十二日來函所表示願自備錄音設備至本
部拷貝之請求,並已於同日中午至本部著作權委員會櫃檯辦理著作之重製,
將重製後之著作樣本交該會併卷存檔,並領回原繳之著作原件在案,特予說
明。
四、檢送著作權法暨施行細則及認識著作權第一、二冊各乙份,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300 著作權法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八、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十四、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十六、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十七、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十八、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十九、網路服務提供者,指提供下列服務者:(一)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或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短暫儲存之服務者。(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之要求傳輸資訊後,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將該資訊為中介及暫時儲存,以供其後要求傳輸該資訊之使用者加速進入該資訊之服務者。(三)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應使用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存之服務者。(四)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前項第八款所定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
  • 發布日期 : 82-07-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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