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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15850號

令函日期: 82-07-07
令函案號: 台(82)內著字第8215850號
令函要旨: 有關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定義疑
義,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部著作權委員會案陳貴館82.6.9北市圖採字第一九七一號函辦理。
二、按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原則上
須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又依同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二款規定及本部公告,
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或教育機構之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
作以外之著作重製物者,以五份以下為限,得不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
三、按前開規定,對圖書館之組織型態並無限制,職是,凡為供非營利之學
術或教育機構之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
作重製物者,不論其為總館、分館或閱覽室,如係獨立對外供公眾借閱或保
存資料者,均有前開規定之適用,至於究由何者辦理採購事宜,在所不問。
四、隨文檢附現行著作權法、經濟部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就海關執行本案問
題相關會議紀錄及本部解釋函影本如附件,請 卓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500 著作權法第5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發布日期 : 82-07-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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