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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17879號

令函日期: 82-07-12
令函案號: 台(82)內著字第8217879號
令函要旨: 所詢貴會為公務需要,擬翻譯美國石油學會標準三種,並予印製以無償供貴
會及勞工檢查人員作為辦理相關檢查業務之參考資料,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相
關規定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八十二年七月一日台八十二勞檢二字第三八四六二號函。
二、查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對本法所稱著作,均有規定
。且上述條文各款例示內容亦經本部八十一年六月十日台(81)內著字第八
一八四○○二號公告,因此,貴會擬翻譯之「美國石油學會標準」,如係前
述本法所稱之著作,且無本法第九條所定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之情形,
則其相關問題,依次說明如左:
(一)按本法第四條對外國人著作之保護已有明示,且美國與我國有著作權互
惠關係,其國人之著作得依本法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
護。本部八十二年五月二十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一一二七六號函亦有釋
明。又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
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
衍生著作之權利,本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亦有規定。因此,翻譯美國人之著作
,除合於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
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二)本法第四十四條本文規定,「立法或行政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
,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
著作。」又依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
,得翻譯該著作。上述條文之適用要件有三:1.必須是行政或立法機關。2.
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3.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所詢貴
會為依「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檢查鍋爐或壓力容器
,擬翻譯美國石油學會標準乙節,如係供貴會及各勞工檢查機構內部參考,
且各勞工檢查機構亦屬前述行政機關,則似符合前述條文之規定。
三、檢送本部八十二年五月二火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一一二七六號函影
本乙份,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300 著作權法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八、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十四、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十六、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十七、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十八、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十九、網路服務提供者,指提供下列服務者:(一)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或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短暫儲存之服務者。(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之要求傳輸資訊後,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將該資訊為中介及暫時儲存,以供其後要求傳輸該資訊之使用者加速進入該資訊之服務者。(三)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應使用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存之服務者。(四)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前項第八款所定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
01007600 著作權法第76條 (刪除)
  • 發布日期 : 82-07-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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