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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16691號

令函日期: 82-07-19
令函案號: 台(82)內著字第8216691號
令函要旨: 台端八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代理申請「春之格」(美術著作)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讓與登記一案,應予發還,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辦理。
二、查分公司乃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非屬獨立之權利主體,自不得為
著作財產權之主體。前述案件所申報之著作財產權人為「香港商開福口洋行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顯非獨立之外國法人,不得為權利主體,自非著作財
產權人,不得申請著作財產權及著作財產權讓與登記,依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應予發還。
三、檢還著作財產權與證明書、著作樣本一份,申請費、登記費、公告費共
計新台幣八○○元整。
四、如該「春之格」欲申請著作權登記者,請由權利人即外國法人香港商開
福口洋行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500 著作權法第55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8100 著作權法第81條 著作財產權人為行使權利、收受及分配使用報酬,經著作權專責機關之許可,得組成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亦得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第一項團體之許可設立、組織、職權及其監督、輔導,另以法律定之。
  • 發布日期 : 82-07-1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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