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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19667號

令函日期: 82-07-28
令函案號: 台(82)內著字第8219667號
令函要旨: 貴院為受理八十二年訴字第二一八二號被告孟映青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函請
查覆來函附表所示之錄影伴唱帶有無著作權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八十二年七月二十日(82)高雄刑王字第一五七○六號致本部著
作權委員會函。
二、查前述附表部分著作屬日語,如為日本人之著作,關於「日本錄影帶在
台灣有無著作權?」查本部八十一年七月八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一一九○
三號函及八十二年五月廿四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一一六六四號函已有函釋
,茲檢送前揭二函影本各乙份,請參考。又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受
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不一定會向本部申請著作權登記,因此,著作有無著作
權,自宜由權利人提供相關證明資料,由貴院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依法認定
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6000 著作權法第60條 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 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合法出租且非該項出租之主要標的物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 發布日期 : 82-07-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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