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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82)檢字第18211號

令函日期: 82-08-28
令函案號: 法(82)檢字第18211號
令函要旨: 貴署陳報有關KTV業者購買合法伴唱帶於KTV店內公開上映供顧客演唱
所衍生KTV業者應否負刑責問題,本部研究結果認應採甲說,惟理由應做
修正,增列下列文字:「但詞曲著作權人與伴唱帶者另約定伴唱帶業者不得
製作公開播映帶為KTV業者所明知,或KTV業者明知伴唱帶製作業者所
交付之伴唱帶為非法重製者,或KTV業者所使用之伴唱帶為非供KTV業
者營業使用之公開播映帶者,該KTV業者均仍應依法負違反著作權法之刑
責」。請查照。
說明:
復貴署八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六月四日及六月十四日檢義文勤字第三六四二
、三九九五及四一九八號函。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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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82-08-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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