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台(82)內著字第8218685號

令函日期: 82-07-20
令函案號: 台(82)內著字第8218685號
令函要旨: 關於貴會函請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受理外國之視聽著作登記,如有須「首次發
行」之要件,向貴會徵詢查證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八十二年七月五日視用芳字第○○六號致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函。
二、按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一項明文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又著作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規定申請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著作權登
記,故受理著作權登記,為本部法定職責。準此,本部於受理著作權登記時
,即當本於職權,就申請人所檢附之文件,審核其是否符合著作權法及其施
行細則之規定,而為准駁登記之處分。是貴會函請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受理外
國之視聽著作登記,如有須「首次發行」之要件,向貴會徵詢查證乙案,尚
無法令依據,歉難辦理。
三、又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是我
國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故本部受理著作權之登記悉依申請人之申報
,並由申請人自負法律責任而准予登記;如申請登記之事項虛偽者,依同法
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本部應撤銷其登記。設若貴會認為某案著作權登
記有虛偽陳報之情事,自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部提出檢舉。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7800 著作權法第78條 (刪除)
  • 發布日期 : 82-07-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23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