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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20441號

令函日期: 82-08-09
令函案號: 台(82)內著字第8220441號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函。
二、按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權如遭受侵害,權利人如何尋求救濟,查著作
權法第六章「權利侵害之救濟」已有明定,來函說明一、三所詢「著作權法
在防止侵權之作法何在」乙節,請參考上述規定。
三、按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著作權
經註冊後發現有第一項情事之一者,應撤銷其註冊。」又同法第三十七條明
定「著作權或製版權註冊之申請有虛偽情事者………,於註冊後始發現者,
應撤銷其註冊。」又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七十八條明定
主管機關應撤銷其登記之事由。來函所詢台端之麵包新式樣專利遭撤銷,其
後申請之圖形著作權註冊(登記)案是否亦將被撤銷乙節,請參考上述著作
權法之規定。復按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此為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公
布之著作權法第十三條及修正前著作權法第四條所明定,故著作縱未經著作
權註冊(登記)、不准註冊(登記)或撤銷註冊(登記),其中自著部分如
符合著作權法規定者,仍享有著作權,併予敘明。
四、來函所詢將平面之科技或工程設計圖製成立體實物,是否為重製乙節,
查本部八十二年六月五日台(八二)內著字第八二一二二一六號函就此已有
釋示,檢送該函影本乙份,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11200 著作權法第112條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翻譯受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本法保護之外國人著作,如未經其著作權人同意者,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後,除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者外,不得再重製。 前項翻譯之重製物,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滿二年後,不得再行銷售。
  • 發布日期 : 82-08-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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