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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20655號

令函日期: 82-08-19
令函案號: 台(82)內著字第8220655號
令函要旨: 承詢「由影碟業者自行翻譯在合法(新聞局核發核驗證)影碟片的中文字幕
」可否併同該合法影碟片公開陳列租售,該中文字幕是否有違反翻譯權?
」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八十二年七月二十日(82)鴻字第○○一四號致本部著作權委員
會函。
二、按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前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並未保護
外國人著作之翻譯權,因此,於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翻譯受
修正施行前本法保護之外國人著作,應無違反著作權法之規定;另依八十一
年六日十日修正公布之本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
翻譯受修正施行前本法保護之外國人著作,如未經其著作權人同意者,於本
法修正施行後,除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者,不得再重製。」同
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翻譯之重製物,本法修正施行滿二年後,不得再行銷
售。」是所詢「於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公布前,由影碟業者自行翻譯
影碟片之中文字幕。」如未經該等影碟片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於本法修正
施行後,除合於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者,自不得再行重製;且
上述中文字幕之重製物,於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公布施行滿二年後,
不得再行銷售,亦即於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公布施行二年內,仍得銷
售;至「出租」,則不受上述條文之限制,亦即可以出租。
三、又依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之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第四條
、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已賦予外國人著作翻譯權之保護,故於八十
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公布後,影碟業者如欲翻譯受本法保護之外國人著作
,除合於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合理利用之情形外,自應
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翻譯,否則即涉及違反著作權法之行為,併
予敘明。
  • 發布日期 : 82-08-1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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