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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22690號

令函日期: 82-08-27
令函案號: 台(82)內著字第8222690號
令函要旨: 台端致函行政院院長,為「使用者付費」原則,建議政府提高相關案件之規
費一案,茲就著作權登記申請規費之徵收標準,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秘書處八十二年八月十八日台八十二秘二九七二四號書函交下
台端八十二年八月八日致行政院院長函影本辦理。
二、按本部受理著作權登記申請案件,係依「內政部著作權相關案件申請規
費標準」徵收,該項標準乃配合著作權法八十一年六月十日大幅度修正,參
酌財政部核定之「費用填補」及「利益補償」原則,就各該著作規費標準作
全盤性檢討,並將原舊法註冊制度中偏低或不合理之規費標準,作合理、適
當之調整,該項標準並經行政院八十一年一月十四日八十一內字第○一八四
一號函核定,本部八十一年六月十日台(八一)內著字第八一八一二二六號
公告在案,實施以來,並無窒礙難行之處,先予敘明。台端認為著作權登記
申請規費應予提高一節,當錄案供作下次調整登記規費之參考。又台端關心
國家財政,殫精竭慮,勇於建言,並致謝忱。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500 著作權法第5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發布日期 : 82-08-2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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