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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03669號

令函日期: 83-03-24
令函案號: 台(83)內著字第8303669號
令函要旨: 承詢製成品本身是否著作權法保護等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茲檢送本部八
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台(八三)內著字第八三○三七九三號函影本乙份,請參
考,至申請專利之問題,因非屬本部職權範圍,請逕洽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說明:
復 台端八十三年二月三日函。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300 著作權法第13條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01009100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 發布日期 : 83-03-2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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