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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27541號

令函日期: 82-10-22
令函案號: 台(82)內著字第8227541號
令函要旨: 貴院為受理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八二號被告孟映青違反著作權法一案,函
請查明來函附表所示錄影伴唱帶之著作權人為何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八十二年十月十二日高雄刑任字第二二三六六號致本部著作權
委員會函。
二、依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之規定,
著作是否享有著作權,與其是否申請著作權登記,並無關聯,亦即著作權之
登記,非著作權取得之要件,且著作權係屬私權利,是所詢前揭函「附表所
示錄影伴唱帶之著作權人為何?」自宜由權利人提供相關證明資料,由貴院
調查具體個案事實,依著作權法規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100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01001200 著作權法第12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01004100 著作權法第41條 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
  • 發布日期 : 82-10-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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