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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29739號

令函日期: 82-11-26
令函案號: 台(82)內著字第8229739號
令函要旨: 貴部函詢著作權法第十一條之實際適用疑義等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八十二年十一月八日八二臺華法一字第○九二○二三六號書函

二、按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法人之受雇人,在法人之企劃下,完成其
職務上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法人或其代表人為著作
人者,從其規定。」即法人之受雇人在法人企劃下所完成之職務上著作,除
有契約約定以法人或其代表人為著作人之情形外,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於
著作完成時,依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又依
同法第十一條但書之規定,法人與受雇人立於平等締約地位,經由雙方意思
之合致,得以契約約定以法人或其代表人為著作人,由法人或其代表人以著
作人身分享有著作權法所定著作人之權利,排除前段規定之適用。如無法達
成約定,自僅得依同條文前段規定,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先予敘明。
三、至本案關於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現有員工或新進員工拒簽承諾書時,該局
得否予以議處或不同意其報到等各節,因非屬著作權法之疑義,本部無意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100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 發布日期 : 82-11-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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