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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30080號

令函日期: 82-12-02
令函案號: 台(82)內著字第8230080號
令函要旨: 台端函詢著作權受侵害及其民刑事責任等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申請書。
二、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是著作
縱未經著作權登記,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又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權侵害
行為之認定,係屬司法機關之權責。所詢某公司仿製販售台端設計之產品圖
利有無侵犯著作財產權一節,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認
定之。至所詢侵害他人著作權者所負之民刑事責任為何一節,請參考著作權
法第六章及第七章之有關規定。
三、隨文檢送著作權法、著作權法施行細則一份,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 : 82-12-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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