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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9552號

令函日期: 84-10-20
令函案號: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9552號
令函要旨: 台端所詢有關著作權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四年十月九日陳情書。
二、按著作權法中對「著作」等名詞定義及有關著作權之解釋,均有規定,
玆說明如下:
(一)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人是指
創作著作之人,而著作權則指因著作完成而產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
(二)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參照著作權法第十三條),故本法
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著作,如無本法第九條所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者
,縱未經登記亦受著作權法保護,即著作權之取得與著作權之登記無關;有
關「著作權登記之性質」,查本部八十三年一月廿八日台(83)內著字第八
三七三四五三號函說明一已有釋明,玆檢附前揭函影本乙份,請參考。
(三)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以及中央或地方機關就上述著作作成之翻譯
物或編輯物,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二款)
三、復按著作權法並無「版權」一詞,至一般書籍所印「版權所有」字樣,
所稱之「版權」,究指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權?抑或係指民法債篇第二章「
各種之債」第九節「出版」所稱之出版權?亦或有其他意義,宜探求當事人
之真意加以釐清。又著作權係一私權,故有無著作權之侵害或違法,應於發
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併予敘明。
四、隨文檢送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及認識著作權第一、二、三冊,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01010600 著作權法第106條 著作完成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且合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本法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之一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 著作完成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後者,適用本法。
01011100 著作權法第11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不適用之: 一、 依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取得著作權者。 二、 依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本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取得著作權者。
  • 發布日期 : 84-10-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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