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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29771號

令函日期: 82-12-04
令函案號: 台(82)內著字第8229771號
令函要旨: 所詢台北市女子燙髮業職業工會原版翻印 貴局編著之「女子美髮(丙級)
技能檢定試題」,有關著作權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二年十一月九日(82)職檢字第○六六六二○號函。
二、查著作權法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零七條對著作權之保護訂有過渡條文
,因此, 貴屬編著之「女子美髮(丙級)技能檢定試題」,雖於八十一年
三月初版,惟如合於上述條文規定者,亦適用現行著作權法之規定。又著作
權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著作權及製版權侵害之認
定及救濟,適用行為時之規定。」 貴局前揭書籍遭某刊物原版翻印並銷售
,其是否侵害 貴局之著作權,依上述條文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加
以認定,先予敘明。
三、復查修正施行前著作權法第五條第四款規定,「各類考試試題不得為著
作權之標的。」,現行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五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
試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依上述規定,題庫之題目如係作為考試
題目之用,不論其是否經採用為考試試題,均屬上述條文所定之「試題」。
又所詢台北市女子燙髮業職業工會印行之「女子美髮(丙級)技能檢定試題
」,是否侵害 貴局之著作權乙節,緣係屬著作權侵害之問題,應於發生私
權爭執時,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
四、檢還 貴局及台北市女子燙髮業職業公會印行之「女子美髮(丙級)技
能檢定試題」二冊,並檢送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及認識著作權第二冊,
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100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 發布日期 : 82-12-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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