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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30961號

令函日期: 82-12-13
令函案號: 台(82)內著字第8230961號
令函要旨: 有關台端函詢著作權法與商標法競合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四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著作權委員會案陳台端八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八十二年高法
字第○七五號函辦理。
二、按本部就著作權疑義之解釋限於法令疑義之解釋,並無針對個案認定上
之解釋,合先敘明。
三、茲來函牽涉著作權法令疑義者僅1.著作權有無「使用」之問題?及5.有
關著作權與商標權競合之問題應如何解決二項,分別說明如左:
(1)著作權有無「使用」之問題乙節:
按著作財產權包含1.重製權(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2.公開口述權(著作權
法第二十三條)3.公開播送權(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4.公開上映權(著作
權法第二十五條)5.公開演出權(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6.公開展示權(著
作權法第二十七條)7.改作權編輯權(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8.出租權(著
作權法第二十九條)9.輸入權(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等權能,並無「使用
權」乙項。至於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權之著作,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
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者外,原則上應徵得著作財產權
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請參閱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
(2)有關著作權與商標權競合之問題乙節:
著作權法所保護者乃觀念、構想之表達,而非觀念、構想本身。著作如係出
於各著作人獨立創作之結果,其間無抄襲之情事,縱使相同或相似,各人就
其著作,均得享有著作權,其性質與商標法禁止相同或近似者不同。
四、又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已另委託林敏生律師就本部已註冊之吉祥蛙
一圖︱六圖(註冊號碼八○一八三︱八○一八八號)之著作權註冊檢舉撤銷
。本部已另案處理中,併予敘明。
五、檢還所附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產品及包裝一件,請 查收。
  • 發布日期 : 82-12-1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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