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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31062號

令函日期: 82-12-30
令函案號: 台(82)內著字第8231062號
令函要旨: 台端函請解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以
下簡稱「協定」)部分規定,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著作權委員會案陳 台端八十二年十一月廿六日(八二)環卿
字第五七二號函辦理。
八十七條
二、來函說明一、二疑義,本部編印「著作權法第 條文內容說
八十七條之一
明」(附件)三、(二)1、2已有詳細說明,請逕予參閱。
三、茲針對來函說明三所提有關「協定」第一條第四項「流通」及「專有權
利」疑義問題,說明如左:
(一)本項所稱「流通」並不以取得專有權利之人在「協定」任何一方領域內
有重製行為為必要。
(二)又本項所稱「取得………專有權利」並不以取得著作權全部專有權利為
限,其僅取得著作權部分專有權利者,亦屬之。
四、又有關美國人著作之保護,除前述「協定」有特別約定,應從其約定外
,其餘仍應依照現行著作權法之規定,併予敘明。
  • 發布日期 : 82-12-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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