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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83)律第02315號

令函日期: 83-02-01
令函案號: 法(83)律第02315號
令函要旨: 關於「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第一條第四項
之適用問題,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三一○六○號函

二、「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第一條第四項
所稱之「受保護人」,因該條約中對於拘束力之發生時點並無特別規定,揆
以條約不溯既往之原則(條約法公約第二十八條參照),自以條約生效後始
依該條項方式取得著作權者,方屬該條項所稱之「受保護人」:「貴部之卓
見,本部敬表同意。惟若有於條約生效前,業已依該條約第一條第四項規定
之方式取得著作權並受我著作權法保護者,依該條約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於條約生效後,似仍屬受該條約保護之著作,宜併請卓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100 著作權法第81條 著作財產權人為行使權利、收受及分配使用報酬,經著作權專責機關之許可,得組成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亦得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第一項團體之許可設立、組織、職權及其監督、輔導,另以法律定之。
  • 發布日期 : 83-02-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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