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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01202號

令函日期: 83-01-15
令函案號: 台(83)內著字第8301202號
令函要旨: 台端函請解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以
下簡稱「協定」)部分規定,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著作權委員會案陳 台端八十三年元月四日函辦理。
二、有關「協定」第一條第四項所稱「專有權利」是否包括著作權部分權利
之讓與暨專屬授權等節,本部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台(八二)內著字第
八二三○七二六號函及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台(八二)內著字第八二三一
○六二號函已解釋在案,請逕予參閱。
三、著作人之本國與我國原無著作權互惠關係,僅因「協定」第一條第四項
規定之人取得專有權利,且符合該條項要件,成為「受保護人」者,該等取
得專有權利之人,於符合該項規定之情形下,因係「受保護人」,自得依其
專有權利之內容,行使著作權法規定之相關權利。惟如其將專有權利再轉讓
與無互惠關係之外國人或該專有權利期限屆滿者,該等人即不再具有「協定
」第一條第四項規定「受保護人」身分,自不得再依原專有權利之內容,行
使著作權法規定之相關權利。
四、隨文檢送說明二二函影本各乙份。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500 著作權法第5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發布日期 : 83-01-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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