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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01516號

令函日期: 83-01-20
令函案號: 台(83)內著字第8301516號
令函要旨: 貴公司函請釋示著作權法保護美術著作之範圍為何?及其保護是否及於將平
面美術著作製成立體之產品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三年一月七日函。
二、按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
環圖(卡通)、素描、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
作。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依著作權法之規定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
產權,著作人格權於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定有明文,至美術著作之
著作財產權包括重製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編輯權及出租
權等,於著作權法第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七、二十八及第二十九條定有明
文。
三、按著作權法所保護者為著作,製成品本身並非著作權保護之對象。所詢
將平面之美術著作製成立體產品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須視所稱之「立體產
品」是否為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之美術著作而定,如為美術著
作,即屬衍生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如非美術著作,即不受著作權法
之保護。檢送本部八十一年十二月八日台(八一)內著字第八一二四二七六
號函影本及著作權法各一份,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300 著作權法第13條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 發布日期 : 83-01-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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