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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01926號

令函日期: 83-01-28
令函案號: 台(83)內著字第8301926號
令函要旨: 台端函詢著作權法相問題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三年一月十一日(本部八十三年一月十四日)函。
二、台端所詢事項茲函復如左:
(一)來函所詢問題(一)、(二)所稱情形是否有違著作權法?事涉具體個案,
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認定之。
(二)所詢問題(三)如何查察一節,因語意不明,未明確表明欲查察之事項,
本部無從答復。至所詢「何處查察該等浮雕紋飾有無美術著作權登記?」,
按本部核准著作權登記後,均依著作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將登記事項載於登
記簿,並刊登於總統府公報。台端可逕行查閱總統府公報,亦可依著作權法
第七十六條第二項及本部「著作權製版權登記查閱及申請要點」之規定申請
查閱。
(三)按「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為著作權法第十三條所明定。又
依著作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之規定,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得申請
著作權登記,台端所詢問題(四)、(五)中所稱擷取重組之「紋飾」,如屬法
定著作,則台端並非該紋飾之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自不得申請著作權登
記,此與該紋飾有無以其它種類商品表現其內容無關。
(四)所詢問題(六),著作權經登記後是否有標示告知大眾之義務一節,查著
作權法就此並無規定,是否標示及如何標示,均由著作人(或受讓著作財產
權之人)自行決定。
(五)所詢問題(七)、(八)、(九)、(十),因事涉私權行使及私權爭執問題,
非本部職掌事項,歉難表示意見,又著作權侵害之認定,係司法機關之權責
,應於發生私權爭執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六)按「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
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著有明文。有關著作之種類同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設
有例示規定,且各該款著作例示內容,亦經本部八十一年六月十日(81)內著
字第八一八四○○二號公告在案。又依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
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台端所詢問題(十一)有關幾何圖案紋飾是否屬美術著
作?著作權如何辨別歸屬?如何辨別是否自發性創造?發明?抄襲?影射?
模仿?請參照上述規定,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七)所詢問題(十二),有關「不論擷取或抄襲、影射、模仿等等,只要先行
申請著作權登記、即屬美術著作?」一節,如前所述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
有著作權,本部受理著作權登記,除著作權法另有規定外,悉依申請人自行
陳報之事實登記,僅為存證之性質,申請著作權登記所陳報之著作人、著作
財產權人及著作完成日期、著作財產讓與日期等登記原因及發生日期,應由
申請人依事實申報,並自負法律上之責任,是著作權登記並非著作權取得要
件。查著作權係屬私權,其著作權雖獲本部准予著作權登記,但是否確係法
定著作?是否享有著作權?如發生爭執,仍應由司法機關依著作權法及具體
事實認定之,並非先行申請著作權登記,即可主張享有著作權。抄襲而來之
作品,並非著作,自不因取得著作權登記,即享有著作權。
三、隨文檢送著作權法及施行細則、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
示、本部著作權製版權登記查閱及申請要點,認識著作權第一、二冊各一份
,請參考。
  • 發布日期 : 83-01-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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