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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03485號

令函日期: 83-02-15
令函案號: 台(83)內著字第8303485號
令函要旨: 台端函請解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部分
規定,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著作權委員會案陳 台端八十二年十一朋二十六日函辦理。
二、「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對於協定拘束
力之發生時點並無特別規定,揆以條約不溯既往之原則(條約法公約第二十
八條參照),有關協定第一條第四項所稱之「受保護人」,自應以八十二年
七月十六日本協定生效後,始依該條項規定取得專有權利者,始足當之。本
此,日本人之著作,如於八十二年元月由日本著作權人授予在台灣地區之專
屬授權,該取得專有權利之人,並不能成為本條項所稱之「受保護人」,從
而第三人之翻譯販賣行為,並不生違反著作權法、溯及既往暨適用同法第一
百十二條規定之問題。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500 著作權法第5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發布日期 : 83-02-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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