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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03310號

令函日期: 83-02-18
令函案號: 台(83)內著字第8303310號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致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函。
二、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
著作權」,又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語文著作著作人專有重製
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改作權、編輯權及出租權;而
上揭所稱「重製」,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
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因此,
重製受本法保護之著作,除合於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
合理使用)外,自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後始得
為之。是所詢A刊未經同意影印論文留底分送他人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乙節,
請參考上述條文規定。又有關著作權侵害之認定,因涉及具體個案事實之認
定問題,應於發生私權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認定之。
三、復依本法第六章「權利侵害之救濟」及第七章「罰則」之規定,侵害著
作權者,負有民事及刑事責任。故著作權被侵害者得循司法程序訴請司法機
關予以救濟,併予說明。
四、隨文檢附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認識著作權第一、二冊各乙份,請參
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500 著作權法第5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發布日期 : 83-02-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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