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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02778號
令函日期: | 83-0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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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3)內著字第8302778號 |
令函要旨: | 台端代理函詢所附「摺紙設計圖完成圖案」等相關圖文、書籍,能否依法申 請著作權保障及應申請何種著作權登記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 台端八十三年一月廿日(本部一月廿五日收文)申請書辦理。 二、按「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及「語文 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 」,「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 ,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同法第五條第一款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 項第一、六款著有明文。則依台端檢送之相關附件觀之,其中各類圖形摺法 圖示部分應屬前揭條文所定之「圖形著作」,至各該摺法之文字說明部分, 應屬前揭條文所定之「語文著作」。又著作權法所保護者為著作,故如將前 述圖形著作立體化製成製成品,該製成品本身並非著作權法保護之對象,查 本部八十二年六月五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一二二一六號及八十二年十二月 十三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三一一一三號函已有說明,隨文檢附上述釋函影 本各乙份,請參考。 三、復按著作權法所保護者乃觀念、構想之表達方式,而非觀念、構想之本 身。是以,著作如係出於各著作人獨立創作之結果,其間無抄襲之情事,縱 使與他人著作相似或雷同,各人就其著作,均得享有著作權。復按著作權法 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是著作縱未經登記,仍 得依法享有著作權,即著作權之登記與著作權之取得無關。至著作權登記之 性質及效力,查本部八十二年六月十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一三一四一號函 已有說明,隨文檢附上述釋函影本乙份,請參考。 四、隨文檢還原附件一、三、四及檢送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暨認識著作權 一、二冊各乙份。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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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7400 | 著作權法第74條 | (刪除) |
- 發布日期 : 83-02-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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