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台(83)內著字第8302712號

令函日期: 83-02-21
令函案號: 台(83)內著字第8302712號
令函要旨: 關於 台端對徵文比賽辦法有關問題之意見,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三年一月二十日致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函。
二、關於投稿於新聞紙、雜誌及參加徵文比賽等之著作,其著作權之歸屬等
疑義,茲分別說明如后:
(一)投稿於新聞紙、雜誌之情形:按實務上新聞紙、雜誌社常有於其發行之
新聞紙、雜誌上刊載「歡迎來稿,稿酬從優,來稿經本社刊登,其著作權歸
本社享有,本社就來稿並享有刪改之權」等或其他類似文字,新聞紙、雜誌
社前述刊載,僅屬民法出版契約上要約之引誘,尚不足構成出版契約內容之
一部分,刊載者本身既不因而受任何拘束,投稿者亦不受該項單方刊載之拘
束,故於讀者投稿之情形,其投稿之行為屬出版契約之要約,新聞紙、雜誌
社予以刊登之行為屬出版契約之承諾,投稿與刊登二者意思表示合致即要約
與承諾合致,出版契約始成立。至投稿以前所為之行為係契約成立以前之行
為,並非契約內容之一部分,雙方均不受拘束。又投稿經新聞紙、雜誌刊登
者,投稿人之意思應僅在成立出版契約,雙方並無轉讓著作權或拋棄著作人
格權中同一性保持權之合意。故著作權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著作人投稿於
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其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著作人僅授與
刊載或公開播立一次之權利,對著作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是投稿於新
聞紙、雜誌社之情形,除雙方有特別約定者外,其著作權仍歸投稿者所有,
新聞紙、雜誌社不得憑片面刊載聲明,主張受讓享有著作權,亦不得就來稿
任意刪改。
(二)徵文比賽之情形:按徵文比賽,亦常於比賽辦法中規定「參加比賽之作
品經錄取後,其著作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並享有刪改之權」等或其
他類似文字,此種情形類似民法上懸賞廣告或優等懸賞廣告之性質,主辦單
位發布比賽辦法係要約,其本身受該項比賽辦法之拘束,至參加人同意提供
其作品參加比賽之行為係承諾,而於錄取之條件成立時,契約即成立,雙方
均受比賽辦法之拘束。故經錄取之著作,除參加人有與比賽辦法不同之意思
表示可認契約不成立外,其著作權之歸屬或主辦單位可否刪改,應依比賽辦
法(即契約內容)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300 著作權法第13條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 發布日期 : 83-02-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91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