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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03270號

令函日期: 83-02-22
令函案號: 台(83)內著字第8303270號
令函要旨: 貴社所詢翻譯書籍侵害著作權責任歸屬等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社八十三年一月廿九日函。
二、有關貴社所詢事項分述說明如次:
(一)查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並無「版權」一詞,故來函所詢「版權」
乙詞,其意為何?尚有疑義,如係指著作權而言,則來函所詢問題一、二均
屬侵害著作權責任之歸屬,緣著作權侵害之認定,係屬司法機關權責,故其
責任歸屬為何,均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本部礙難表示
意見。
(二)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
學術範圍之創作。」同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
文著作。」另第六條、第七條分別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
,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編
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另本法第九條明定有
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台端所詢問題三「主編」「編著」或「編譯」書
籍,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請參考上述規定。
(三)本法第廿二條至廿九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之種類,故除有本法第四十四條
至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利用)之情形外,利用他人著作如涉有
上述權利之行使自應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台端所詢問題四所稱「版權之取得究須原作者或出版社之授權」緣「版權
」乙詞其意為何,難以確定,如係指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則請參考上述說明

三、對本案如尚有任何著作權疑義請電三五六五四二二與本部著作權委員會
第二組洽詢。
四、隨文檢送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認識著作權(一)、(二)各乙冊,請參
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300 著作權法第13條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01007400 著作權法第74條 (刪除)
  • 發布日期 : 83-02-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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