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台(83)內著字第8304248號

令函日期: 83-02-28
令函案號: 台(83)內著字第8304248號
令函要旨: 貴院函詢本部受理著作權之申請是否採登記主義等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八十三年二月八日(八三)南分院維刑翔字第○二一六八號函

二、按依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故
著作於著作完成時即已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著作權登記非權利取得之要件,
縱未經著作權登記,於著作權之取得並無影響。至同法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
五條所定之著作權登記為一任意制,即申請著作權登記與否,全憑申請人之
意思決定之。
三、又依著作權法所為之登記,本部悉依申請人自行陳報之事實,就其有無
著作權法第七十七條所定不受理登記之情形作形式上審核,依法准駁登記,
並未就其所陳報之事實,實際調查其是否為真正或審核來函所詢其實際內容
及名稱是否涉及商標爭議之問題。因此,本部核准著作權登記之函件及登記
簿謄本內均載明「本項登記悉依申請人之申報,如有權利爭執,應自負舉證
責任。」準此,對著作權登記之事項發生爭議,即應由當事人自行提出證據
證明之,並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依著作權法規定認定之,併予
說明。
四、檢送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及「認識著作權」第一、二冊各一份,請參
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7800 著作權法第78條 (刪除)
  • 發布日期 : 83-02-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49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