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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04538號
令函日期: | 83-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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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3)內著字第8304538號 |
令函要旨: | 所詢有關兩廳院(國立中正文化心之國家戲劇院及音樂廳)節目演出之中場 休息、觀眾獻花及謝幕時,觀眾予以攝影、錄音或錄影或與演出人員合照, 有否侵害著作權等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三年二月十八日函。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 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例示本法保護之著作 ,是兩廳院節目表演之中場休息、觀眾獻花及謝幕,似非屬「著作」之範圍 ,與上述規定有別,因此,觀眾予以攝影、錄音或錄影或與演出人員合照, 應無涉及著作權之問題。 三、若觀眾擅自所拍攝或錄音之內容係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者,其有關權 利人之救濟途徑及侵害物之處理,查著作權法第六章「權利侵害之救濟」及 第七章「罰則」已有明定,反之,則無著作權法之問題。又侵害物之處理著 作權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九十八條已有明定,亦即需循法律途徑解決, 自不可隨意沒收他人之底片,併予說明。 四、隨文檢附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及認識著作權第一、二冊各乙份,請 參考。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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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2200 | 著作權法第22條 |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
01004100 | 著作權法第41條 | 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 |
- 發布日期 : 83-03-1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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