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台(83)內著字第8304967號

令函日期: 83-03-10
令函案號: 台(83)內著字第8304967號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中心八十三年二月廿三日(83)特生解字第四○六號函。
二、按「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
之重複製作。」,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著有明文,又同法第廿二條
復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因此,以印刷等方法重製他
人著作,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
使用)之規定外,自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
為之。是貴中心所詣若有其他雜誌欲轉載貴中心所出版季刊之文章,應由何
人同意?按依上述規定,如轉載者無合理利用之情形者,自應徵得該文章著
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又著作權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著作人
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其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著作人
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併請
參考之。
三、隨文檢送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與認識著作權第一、二冊及檢還自然界
保育季刊各乙份,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01006100 著作權法第61條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 發布日期 : 83-03-1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61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