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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05050號

令函日期: 83-03-17
令函案號: 台(83)內著字第8305050號
令函要旨: 台端檢附「臨床皮膚科學」一書及印刷資料一份,函請本部釋示該書所用圖
片是否應受保護等問題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 台端八十三年三月一日法字第八三「九四「三「一「二號函辦理

二、按依著作權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任何人均得申請查閱著作權登記簿
,台端如欲明瞭「臨床皮膚科學」一書有無辦理著作權登記,請依本部訂頒
之內政部著作權製版權登記查閱及申請要點、查閱申請須知辦理查閱。
三、依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著作是否
受保護,與著作是否辦理著作權登記無關,亦即著作權之登記並非著作受保
護之要件,檢送本部八十二年九月十四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二四四一○函
影本一份,請參考。又著作權法所保護者為著作,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例
示之法定著作,自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來函所詢該書所用之圖片應受保護否
?請參閱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
四、按「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
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
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為著作權法第三條
第一項第五款所明定,所詢「附件二其內之圖片(如採用之附件)是否為重
製一節」,語意不明,難以函復,有關重製之認定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三條第
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至有無重製,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
依法認定之。
五、檢還「臨床皮膚科學」一書及印刷資料一份,並檢送著作權法及其施行
細則、內政部著作權製版權登記查閱及申請要點、查閱申請須知及申請書、
與本部八十二年九月十四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二四四一○號函影本各一份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300 著作權法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八、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十四、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十六、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十七、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十八、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十九、網路服務提供者,指提供下列服務者:(一)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或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短暫儲存之服務者。(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之要求傳輸資訊後,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將該資訊為中介及暫時儲存,以供其後要求傳輸該資訊之使用者加速進入該資訊之服務者。(三)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應使用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存之服務者。(四)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前項第八款所定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
01001300 著作權法第13條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01007600 著作權法第76條 (刪除)
  • 發布日期 : 83-03-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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