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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04872號

令函日期: 83-03-21
令函案號: 台(83)內著字第8304872號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三年二月廿三日長航總(八三)字第○三五二號函。
二、貴公司所詢問題分述如下:
(一)「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
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
..,亦屬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著有明文
,是將CD轉拷之行為,應屬「重製」。又本法第廿六條明文音樂著作有「公
開演出」之權利,復按「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
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著有明文,
另於公眾場所藉錄音機播放音樂著作之內容,係屬「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
,本部八十一年十一月廿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二○四二一號函亦有釋明。
故所詢將CD轉拷製成音樂帶,再播出供旅客以耳機聆賞,上述播出之方式,
如係藉錄音機播放者:則1.該CD屬於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音樂著
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之情形,則似涉及音樂著作之「重製」及「公開
演出」。2.該CD屬「錄音著作」,則似涉及錄音著作之「重製」及音樂著作
之「重製」及「公開演出」。上述行為,除合於本法第四十四至六十五條著
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利用)之規定外,前述(1)之情形應徵得音樂著作重
製權人及公開演出權人之同意或授權,(2)之情形,應徵得錄音著作重製權
人及音樂著作重製權人及公開演出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所詢問題二、將MTV轉拷之行為,依前述(一)「重製」之規定,應屬
視聽著作之「重製」,又「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
像之方法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及「著作人專
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本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八款及第廿五條著有
明文,是於機上播放MTV如係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
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應屬視聽著作之「公開上
映」,則「重製」或「公開上映」他人之視聽著作,除合於本法第四十四至
六十五條著作權財產權之限制(合理利用)之規定外,自應徵得該視聽著作
之著作財產權(重製及公開上映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又如視聽著
作之作成有利用他人著作(例如音樂、錄音著作)之情形,則重製該視聽著
作時,如涉有被利用著作前述(一)「重製」之行為,除本法第四十四至六十
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利用)之規定外,亦應徵得被利用著作著作財
產權(重製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三、「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等用詞定義均不同,為免
產生爭議,於使用時,請參考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八、九款規定,配合
法定用詞,以免混淆,影響權益,併予敘明。
四、隨文檢附本部八十一年十一月廿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二○四二一號函
、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認識著作權一、二冊各乙份,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7400 著作權法第74條 (刪除)
  • 發布日期 : 83-03-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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