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台(83)內著字第8306531號

令函日期: 83-04-08
令函案號: 台(83)內著字第8306531號
令函要旨: 貴院函請本部查復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院八十三年三月十七日中分明刑振字第二九四號函辦理。
(一)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
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所謂「創作」係指人將其內心思想、情感藉語言
、文字、符號、繪畫、聲音、影像、肢體動作..等表現方法,以個別獨具
之創意表現於外者。又著作權法所保護者乃觀念、構想之表達方式,非觀念
、構想之本身。著作如係出於各著作人獨立創作之結果,其間如無抄襲之情
事,縱使雷同或相似,各人就其著作均得享有著作權。前述所稱之「個別獨
具之創意」及「著作人獨立創作之結果」即所謂之「原創性」、或「獨創性
」。作品如非著作人獨立創作之結果,而屬習見習知之圖形或抄襲得來,即
非以個別獨具之創意表現於外,應無原創性可言,自非「創作」,亦非著作
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著作,該作品申請著作權登記時,依著作權
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應不受理登記。
(二)本部受理著作權註冊或登記,係就申請人陳報之事項,依著作權法及著
作權法施行細則之規定決定是否准予註冊或登記,關於本部辦理著作權註冊
或登記之程序及登記之效力等問題,本部八十年十一月十九日台(80)內著字
第八○○七○七六號函、八十年十二月廿四日台(80)內著字第八○一○三二
五號函、八十二年七月十六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一八○四二號函及八十二
年九月十四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二四四一○號函已有說明,檢送各該函影
本各乙份,請參考。
(三)查「美術著作:指著作人以智巧、匠技、描繪或表現之繪畫、建築圖、
雕塑、書法或其他具有美感之著作。但有標示作用,或涉及本體形貌以外意
義,或係表達物體結構、實用物品形狀、文字字體、色彩及布局、構想、觀
念之設計不屬之。」為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施行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
第十一款所明定,來函所詢之「祥龍戲珠圖、加官晉祿圖、彩鳳獻瑞圖」(
台內著字第九一五八九、九一五九○、九一五九一號著作權執照)申請註冊
時,經本部依該三圖認定並無前述條文但書所定情形而屬美術著作,乃依行
為時著作權法第六條規定准予註冊。至該三圖有無涉及抄襲之情形?是否涉
及有無原創性之疑義?本部無從了解,於准予註冊時,自無從加以認定。如
該三圖涉有各該疑義,自宜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及著作權法之規定認定之
。如經法院認定該三圖無原創性,自非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亦無著作權
可言。
  • 發布日期 : 83-04-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75
回頁首